申请人:四川安仁镇老公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7518号“乐自能公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含义,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扰乱正常注册秩序,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
2、申请商标品牌官方认证及申请人的宣传情况;
3、申请人《为公馆而设计》书籍的稿件、成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除本案申请商标之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含有“安仁公馆”、“刘元琥公馆”、“刘元瑄公馆”、“陈月生公馆”文字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大量申请风景区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具有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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