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NALYTIX AI,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084号“KIDNEYINTEL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无含义,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在其它国家获准注册。且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在第5类、第44类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用于诊断血液试验的医学试剂,其用于识别和确定肾脏疾病的存在和阶段;用于识别和确定肾脏疾病的存在和阶段的诊断血液试验商品或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其它含义,进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44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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