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华慧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转让前:南宫市勇川毛毡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5058号“众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74144号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霄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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