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4705058号“众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4705058号“众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06  浏览:245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市华慧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转让前:南宫市勇川毛毡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5058号“众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74144号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霄宇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