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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454号“KZ OF SWE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07  浏览:247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凯文.扎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454号“KZ OF SWE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中“SWEDEN”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KZ OF SWEDEN”构成,其中“SWEDEN”的中文可译为“瑞典”,为瑞典国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区别于国家名称之外的其他含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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