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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10021号“余鸭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10  浏览:243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余长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0021号“余鸭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9954号、第19580743号、第19138432号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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