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立新
委托代理人:中宇天信(沈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4272号“金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9077号“金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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