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水清木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8443号“茶也饭也CHA YE FAN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59654号“饭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截图及申请商标的销售记录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茶也饭也”及其对应拼音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业管理或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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