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896号“SNOWB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61900号“雪球xueqiu.com”商标、第18506126号“雪球”商标、第24514235号“雪球财经snowballfinance”商标、第14889476号“SNOWBALL SMALL OR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商议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媒体相关报道;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的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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