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卓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730号“卓汇Zhuo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与任何在先权利相冲突,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二、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73246号“卓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于2019年11月14日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卓汇”及其对应拼音和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相同,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抓饼、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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