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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63119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14  浏览:246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119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9012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75942号图形商标已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故上述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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