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盛安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6443号“saf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2222号、第11359501号、第12580434号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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