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14039号“美克·美家 设计工作室Markor Furnish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在先注册的第3198793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的新注册申请,“美克·美家”商标与申请人存在稳定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3831号、第8260739号、第8260798号、第9430284号、第13566741号、第18490634号、第31763593号、第318832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98793号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人已同意将其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五已被申请撤销,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关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七、八已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商标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两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美克美家”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美術美家”、引证商标六“美搭美家”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四、六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并非同一标识,该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两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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