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永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4425号“永鑫石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1816号、第8881806号、第23196038号、第367510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见第169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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