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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18493号“天天小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22  浏览:245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郑州妙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8493号“天天小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1142号“天天”商标、第18596334号“天天TIANTI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天小灶”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锅巴、玉米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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