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增城市正果经济发展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智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9798号“正果镇云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82835号“正果云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正果镇云吞”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粉丝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饺子、糖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由中文“正果镇云吞”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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