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83134号“Hi talk·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4836号“hiT@LK”商标、第20901754号“TALK KIDS.cn及图”商标、第20901752号“TALK KIDS.cn及图”商标、第20901745号“TALK KIDS及图”商标、第20901746号“TALK KIDS.c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盘(音像)、学习机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Hi talk kids”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TALK KIDS”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Hi talk kids”与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别部分文字“TALK KIDS”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光盘(音像)、学习机两项复审商品、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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