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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38031号“蜜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31  浏览:243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百秀大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8031号“蜜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甜蜜的妆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蜜妆”构成,而蜜妆即蜜色妆容,是一种借助彩妆效果使皮肤变为古铜色的化妆技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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