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玉鑫瑞源(乐亭)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诺信瑞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2625号“玉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1841号“玉鑫壁炉YUXIN FIREPLACE”商标、第5268283号“鑫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多年的宣传使用,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玉鑫”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供暖装置、暖气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材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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