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城市牛庄高晓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慧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6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系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祖父高晓山先生的肖像。高晓山先生生前被誉为牛庄馅饼宗师,其肖像的继承人有权对该肖像图形进行商业性使用。申请商标本身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高晓山馅饼的传承。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公证书及授权声明和附件;
2、关于高晓山及高晓山馅饼店的报道、高晓山馅饼店店铺照片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所获荣誉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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