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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397962号“鱷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47  浏览:243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前: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97962号“鱷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94306号、第58515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名下,商标共存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依然是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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