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广丰天乐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6602号“宫中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仅在字体方面改变,应予注册。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13379号“宫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先商标的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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