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佳佳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64080号“泰和名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70534号“泰和”商标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1920号“泰和堂”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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