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商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玛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28821号“MAR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459号决定,于2019年8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商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圣诞树、芝麻、自然草皮、种家禽、花生(果品)、黄瓜、谷种、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本案具有法定不可抗力的因素、具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和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构成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实物):1、商品、商品包装、门店、广告宣传照片;2、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络介绍的截图;3、展会照片、布展费发票;4、作品登记证书、域名证书;5、猫砂商品实物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公证书原件及光盘):网络搜索截图;被申请人相关介绍;被申请人商号、商品、商标相关知名度证据;申请人具有抢注商标恶意的相关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复印件):6、其他“MARS”、“玛氏”商标相关信息;7、有关被申请人媒体报道截图。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8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1类圣诞树、芝麻、自然草皮、种家禽、花生(果品)、黄瓜、谷种、宠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其中,复审商标在宠物食品商品上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此案目前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商品为:圣诞树、芝麻、自然草皮、种家禽、花生(果品)、黄瓜、谷种、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的商品、商标包装、门店、广告宣传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络介绍的截图;展会照片、布展费发票;猫砂商品实物多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或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商品,证据4的作品登记证书、域名证书证据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证据,证据6、7的其他“MARS”、“玛氏”商标相关信息;有关被申请人媒体报道截图证据与本案案情无关,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圣诞树、芝麻、自然草皮、种家禽、花生(果品)、黄瓜、谷种、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复审商标经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的情形,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另,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圣诞树、芝麻、自然草皮、种家禽、花生(果品)、黄瓜、谷种、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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