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42018号“美克•美家 下午茶Markor Furnishings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1407号“美瓷美家MCM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复审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1953号“美克美诺”商标、第13051838号“美伦美家”商标、第14426020号“美石美家MSMJ”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读音、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的“美克•美家”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稳定指代关系。四、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综上,请求待诸引证商标相关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8965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注册,故其在煎锅、成套的烹饪锅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厨房用具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煎锅、成套的烹饪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美克美家”与引证商标二“美克美诺”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彩色玻璃器皿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器皿、厨房用具两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彩色玻璃器皿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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