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帝梦喜乐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918号“TYLOHE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34681号“HELOTYLO”商标、第25174504号“TYLOHE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及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的申请文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YLOHELO”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桑拿浴设备、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桑拿浴设备、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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