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2350号“贵人鸟GUIREN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48406号“贵人鸟”商标、第250696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贵人鸟”与引证商标一“贵人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婴儿尿裤;救急包;宠物尿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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