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斯科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035号“WID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9943号“维姿达 WISD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WIDOW”检索结果、“BLACK WIDOW”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即夹克、上衣、毛衣、裤子、上装、衬衫、短裤、裙子、连衣裙、内衣、女用贴身内衣裤、紧腿裤、紧身衣裤”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WIDOW”与引证商标英文“WISDOW”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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