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2567234号“白石的深夜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2567234号“白石的深夜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56  浏览:244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窦效谦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7234号“白石的深夜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白石”二字为常用固定词语,具有多重含义,不仅仅是人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从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类似情形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白石的深夜食堂”构成,其包含的文字“白石”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识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