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美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0847号“美德 VIRT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9935号“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0026号“德美联运 DIAMOND COMBINED TR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08779号“ROYAL VIRT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4524号“美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住房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事故保险、不动产出租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税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审计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美德”与引证商标一“德美”以及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德美”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申请商标“美德 VIRTU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英文“VIRTUE”以及引证商标四“美德”,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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