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63902号“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9676号“小刷头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281号“美楽多mini及图”商标、第5441615号“Mini139及图”商标、第5441624号“mini139”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著名汽车品牌“MINI”的系列商标之一,通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市场上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确定且对应的关系。四、在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案件中判定申请人商标与“美楽多mini及图”商标不近似。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品牌介绍、中文版宣传画册及书刊、《全球名车录》(中文版)、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等“MINI”系列商标知名度证据;2、相关决定书;3、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的“MINI”系列商标的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质量评估”一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技术项目研究;电信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能源审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能源审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电信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能源审计”八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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