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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17342号“都市牧场不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1:59  浏览:244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7342号“都市牧场不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是申请人本着真诚、善意和实际使用的目的申请注册的,该文字并非固定用语,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都市牧场不乱+”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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