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1624号“百合婚博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4612号“百合婚庆 喜喜及图”商标、第3268040号“金百合 GOLDENLILY及图”商标、第3286842号“金百合及图”商标、第10032259号“金百合”商标、第11395993号“小百合及图”商标、第17459734号“小百合”商标、第29695842号“银百合”商标、第29697093号“银百合 少儿艺术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组织婚庆礼仪服务、摄影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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