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光华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19942905号“亿彩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0885013号“彩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10316号“彩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34243号“彩羊Faze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的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简介及荣誉材料;
3、媒体报道材料;
4、宣传使用材料;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6、在先商标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27日。
引证商标一由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5月8日申请注册,201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13日。
引证商标二由本案申请人于2010年4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
引证商标三由本案申请人于2009年3月5日申请注册,201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现行《商标法》的施行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则适用2013年《商标法》。
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滑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滑垫等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垫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垫席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亿彩羊”与引证商标一“彩羊”、引证商标二“彩羊”及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彩羊”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