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里市伊恋黔室内装修材料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6798号“伊洛克Beautiful Clo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485843号“克洛伊CHILOE及图”商标、第8056635号“克洛伊”商标、第35224217号“伊珞克”商标、第3368724号“浩天威HAOTIANWEI及图”商标、第1625010号“红沙柳Hong Sha Liu及图”商标、第31784250号“美车净Beautiful BEAUTIFUL CAR 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织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布、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