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里市伊恋黔室内装修材料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6801号“伊洛克Beautiful Clo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952768号“国鹏及图”商标、第3516928号图形商标、第15250093号“桂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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