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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36475号“蚕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4:18  浏览:24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项建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475号“蚕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蚕絮”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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