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凯宏汇达冷却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5622号“凯宏汇达KAI HONG HUI 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38268号“浙江大学ZHEJIANG UNIVERSITY189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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