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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77604号“龙游土麻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4:25  浏览:245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浙江桂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7604号“龙游土麻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龙游土麻鸡”构成,其包含文字“鸡”,作为商标使用在除“家禽(非活)”以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另,申请商标中包含的“龙游”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作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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