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九旗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4794号“九旗建设JIU QI JIAN 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485919号“长江金龙及图”商标、第4611653号“创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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