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小姐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8050号“pre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1991号“姐及图”商标、第33225251号“Petea”商标、第15264850号“PROT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retea”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饮水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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