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凡圣由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明律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61822号“速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73498号“速动-XpSU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彤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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