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浅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9988号“偏食 食 t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7884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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