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551472号“泰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8516号商标、第14123775号商标分别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钊铭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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