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风扇屏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0081号“风扇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风扇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风扇屏”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