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贤婷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1879号“喜临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345678号“喜临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彤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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