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晓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0562号“全健针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0061号“健全及图”商标、第4311279号“全健”商标、第35697251号“全健”商标、第30313827号“全健排舞”、第1659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职业再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传授技术(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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