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寰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3537号“配骑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品牌服务平台、宣传图片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配骑来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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