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490号“MEIC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1327号“MICAI”商标、第18059411号“魅彩MEICAI”商标、第10279994号“MEI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登记信息;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商标转让协议;相关报道、采访视频及文章;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分别登在第1691、168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MEICAI”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MEICA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MEICAI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工业用的漂洗剂、未加工塑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化学催化剂;纺织工业用上浆料;未加工塑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