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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883396号“金福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5:39  浏览:251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玉田县金福村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德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3396号“金福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6503号“福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金福村”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树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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