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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61920号“双10.1 DOUBLE TEN POINT 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5:41  浏览:24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陈银香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1920号“双10.1 DOUBLE TEN POINT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38487号“双及图”商标、第13374877号“101及图”商标、第15181292号“10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含义、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当地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双10.1”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双”、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认读部分“101”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剪刀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非电动开罐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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